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条 项目类型 文化方面主要招引演艺精品生产、会展演艺等项目。旅游景区重点招引沉浸式实景演出、大型游乐项目、高端民宿、酒店及高档主题酒店项目。乡村旅游区重点招引康养、主题街区、民宿、农家乐(客栈)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
由社会资本投资且被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按计划进度建设,竣工运营后,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1.5%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2个月内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24个月内设备投资达上述额度的,补助标准减半。
符合景区规划,经景区批准建设,社会资本在景区新上娱乐、体验、探险、健身等互动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
新引进会展演艺、影视动漫、电竞游戏、实体书店等文化产业项目,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扶持政策。
第四条 园区建设奖励 由社会资本投资,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科技类园区、电影产业实验区等载体的项目,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创作生产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来我区投资生产具备我区元素的演艺精品,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并在区域内景区常态化演出(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或连续演出10场次以上),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旅游住宿补贴 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民宿,总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1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宾馆(酒店)获评旅游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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