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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各县(市、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0

县(市、区)

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亭湖区

1. 入园企业。对落户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的企业,园区承诺其投资成本低于苏南同类园区,不高于苏北及全国同类园区,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 用地优惠。对落户亭湖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使用、土地供给依据规划重点支持,征用土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

3. 政策扶持。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视同开工1个亿元项目。

4. 规费减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减免条件,所有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

5. 政务服务。对落户企业实行区领导和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在区内应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以最短时间办完各项手续。

盐都区

1.推动特色产业加快集聚。对新创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全国特色产业十亿元镇、亿元村)的,分别一次性补助镇20万元、村10万元。对落户在台创园、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新建规模在100亩以上、符合产业特色定位的高档设施大棚、智能温室大棚等重点项目,按照设施总造价30%-40%的补贴标准,实行“一事一议”,设施建成后兑现补贴资金的70%,绩效考评达标后兑现剩余的30%。

2.促进农业园区提档升级。对新获得市级以上认定表彰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国家级的补助100万元,省级的补助50万元,市级的补助30万元。对园区新创成院士工作站、产业体系首席专家工作站、高校院所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3.招引农业重大项目。鼓励招引高端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产业融合项目,按1:3的比例计算招商实绩,补助政策按区有关政策执行。

4.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创成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补助牵头企业30万元。支持农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区相关政策执行。

5.培植休闲农业景点。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渔)业示范园区、企业、基地、村等称号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续报的分别补助6万元、3万元、1万元。

6.扩大农产品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出口首次突破50万美元或较上年新增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在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5万元补助。

7.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对新获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补助50万元。对新通过部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认定的,每个基地补助5万元。对被列为农产品质量建设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补助0.5万元。对新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续报的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同一主体当年产品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认证种植总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再补助5万元。对新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申报主体补助5万元,续报的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同一主体当年产品补助不超过5万元。以上获补助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必须进入追溯平台,有独立产品包装,且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8.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对省级以上规模畜禽养殖企业新建绿色果蔬、优质稻麦基地进行粪污循环利用,符合土壤保护要求,承租土地期限5年以上,规模达2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省级畜禽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的,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的,补助10万元。

9.加强农业科研推广。对新获得农业科技进步或农业技术推广一、二、三等奖的,部省级的分别补助第一完成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参与完成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市厅级的分别补助第一完成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参与完成单位1.5万元、1万元、0.5万元。

10.做强优势特色种业。对在区内自主育成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审定的,每个分别补助第一完成单位20万元、1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多补助3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补助第一完成单位5万元。对新通过省级特色优势种苗中心(企业)认定的,补助5万元。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库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11.提高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对新购置插秧机侧深施肥装置,在我区正常开展作业的,每台给予作业奖励0.5万元。对新购置秸秆打捆机械,在我区正常开展作业的,每台按国补标准给予等额作业奖励。对新购置电动蔬菜播种机、蔬菜移栽机、禽蛋捡拾机械等,在我区正常开展作业的,每台给予作业奖励1万元。鼓励上道路拖拉机运输机组报废拆解,每报废拆解一台,给予属地政府2000元补助。引导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每退出一艘海洋渔船,给予属地政府5万元补助。

12.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对新获评省级以上数字农业农村基地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购置物联网技术应用智能装备的园艺、畜禽、水产等种养主体,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正常运营的益农信息社,每年补贴1000元的网络费。

13.健全冷链物流体系。对新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设施装备投资的3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大丰区

一、项目落户政策

1. 适用范围。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符合相应要求且属于“3+3+3”产业(包括: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38吨/万元,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项目。要求落户大丰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大丰高新技术区、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苏盐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六区”)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8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落户大中街道、新丰镇的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6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8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各镇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3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7万元以上。

2. 基础条件。项目落户的镇(街道)、区(园)负责水、电、路、天然气、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七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大丰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做到水、电、路、天然气、蒸汽、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

3. 土地供应。优先纳入供地计划,调整空间规划,安排用地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土地按出让方式供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出让价格按摘牌价执行。用地规模、土地出让最低价等按《盐城市大丰区工业用地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大政发〔2018〕131号)规定执行。鼓励盘活闲置土地,重组项目参照执行。

4. 厂房配套。(1)企业自建。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自建厂房按期竣工投产和厂区建筑容积率达到规定要求,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可以自第二层(含第二层)起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给予补助,每多一层每平方米可增加50元补助。兑现方式:落户“六区”的项目由落户地负责兑现。落户各镇和大中街道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两年内(5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在一个统计年限内,税收达相应要求的由区级全额补贴。(2)标准厂房。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可根据税收情况免租金,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可以按照成本价出售给企业。(3)代建厂房。根据企业需求可代建个性化厂房,落户“六区”、大中街道和新丰镇且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项目,总投资须不低于5亿元,由落户地协调建设主体根据图纸全资代建,由企业按协议回购。对回购代建厂房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建设主体出资额及利息(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入厂房成本。

5. 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新征土地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达相应标准的,按用地面积补贴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两年内(5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在一个统计年限内,落户“六区”的项目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落户大中街道和新丰镇的项目亩均税收达8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各镇的项目亩均税收达7万元以上的,补贴7万元/亩;落户“六区”的项目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落户大中街道和新丰镇的项目亩均税收达16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各镇的项目亩均税收达12万元以上的,补贴9万元/亩;外资项目达以上条件的,注册资金达500万美元且一年内全部到账的补贴增加0.5万元/亩,注册资金达1000万美元且一年内全部到账的补贴增加1万元/亩。补贴兑现方式:1-5亿元项目由落户地兑现;5亿元(含)以上项目达到约定的建设规模并竣工投产由落户地兑现50%,投产后三年内达到约定的税收要求时,区级兑现50%。

6. 设备补贴。对生产性设备进行补贴。设备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6%给予补贴;设备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每增加1亿元,补贴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对新能源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等重点培育的产业项目,新上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关键设备最高可按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贴。补贴兑现方式:1-5亿元项目由落户地兑现;5亿元(含)以上项目达到约定的建设规模并竣工投产由落户地兑现50%,投产后三年内达到约定的税收要求时,区级兑现50%。

7. 金融扶持政策。(1)贷款贴息。对重点培育的产业项目可支持贷款贴息,要求项目投产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抵押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后进行补贴。贴息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补贴。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5亿元(含)以上项目可延长一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5亿元(含)以上项目区级支持贷款贴息总额的50%给落户地。(2)融资租赁补贴。对重点培育的产业项目可支持融资租赁补贴,要求企业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且未经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2年,5亿元(含)以上项目可延长一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5亿元(含)以上项目区级支持贷款贴息总额的50%给落户地。

二、产业发展政策

1. 特色高效农业。对规划批准的农业园区内,新建20亩以上连栋大棚、5亩以上智能温室的,每亩分别奖补建设主体8000元、15000元,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建普通钢架大棚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建设主体2000元。

2. 农产品加工业。支持现有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扩张,凡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补5万元、8万元、10万元;开票销售超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工业口径奖补政策执行,不重复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补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3. 品牌农业。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补主体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奖补主体30万元。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补主体3万元、2万元;对到期续展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补1.5万元、1万元。

4. 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植家庭农场,对当年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东台市

1.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设备投资额的8%;设备投资超2000万元的,2000万元部分奖补设备投资额的8%,超额部分奖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对总投资达1000万元、冷藏能力达到1500吨的冷库项目,奖补冷库工程建设(不含土地、其它厂房和场地)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田园综合体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5G+智慧农业项目,智慧设备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智慧设备投资额的10%;智慧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1000万元部分奖补智慧设备投资额的10%,超额部分奖补1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对新设立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按照实际到账额的1.5%给予补助。

6. 农业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当年设备投资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4%、5%奖补;对当年设备投资达500万元的,超额部分按6%奖补。

7.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盐城市农业产业化五星、四星、三星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补创建主体100万元;新创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补创建主体40万元。新创有机、绿色农产品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补创建主体5万元、3万元。

建湖县

一、支持园区发展

1. 等级创建。当年被新认定为市现代农业示范园5A级、4A级、3A级,分别奖励所在镇(街道、区)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 设施农业。新建标准连栋大棚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所在镇(街道、区)1万元,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新建智能温控大棚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所在镇(街道、区)2万元。

3. 经济林果。新发展连片200亩以上经济林果或高效特经作物,每亩奖补所在镇(街道、区)200元。

4. 科技创新。对新建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研发平台并实质运作的,分别奖补所在镇(街道、区)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规模发展

5. 土地规模流转。新连片流转土地规模达300亩以上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每亩一次性补助所在村居150元。

6. 生猪稳产保供。在落实省“新九条”政策基础上,2020年度对新增出栏2000头的猪场,给予2万元补贴,每递增100头再补贴1000元;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猪场每头300元补贴。

三、支持融合发展

7. 龙头企业发展。新确认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盐城市农业产业化五星、四星、三星企业的,按建办发〔2020〕7号文件进行奖补。对入库税金首次达100(含)—300万元、300(含)—500万元的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补6万元、15万元。

8. 接轨上海。对在上海新开设的建湖特色农产品综合配送中心,领取营业执照,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达500万元的,奖补10万元。对在上海新开设的建湖特色农产品销售窗口(门店),领取营业执照,年销售额达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补3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上海认定的农产品主供应基地,每个奖补5万元。

9. 电商发展。对在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农产品专营网店,年销售“建湖大米”“九龙口大闸蟹”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农产品或地产“两品一标”农产品,首次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自建电商平台年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分别奖补5万元、8万元、10万元。

10. 农业招商引资。新引进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按1:3计算投资额。对实际投资额超亿元的,按建办发〔2016〕15号文件进行奖补。

四、支持绿色发展

11. 稻虾轮作。当年新规范发展稻虾种养面积连片规模达300亩、500亩、10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奖补所在镇(街道、区)100元、200元、300元,按6:4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12. 品牌建设。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奖补主体50万元;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奖补主体10万元。新认定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奖补主体10万元。新通过省级有机食品(含续展)备案认定的,奖补主体3万元;新认定绿色食品(含续展)的,每个产品奖补主体2万元,同一主体奖补不超过5万元。建成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每个奖补创建单位5万元;新认定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每个奖补5万元。

射阳县

1. 高效设施园艺发展。当年新上玻璃温室10亩以上、新上有固定设施的工厂化食用菌菇房2000平方米以上,且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施设备;设施园艺生产中新购置智能温(数)控系统、无土栽培、水肥一体化、喷滴灌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奖补。单体奖补不超过300万元,最低3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予奖补。

2. 特色种业发展。农业种业生产(养殖)企业(场、种苗中心)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最低3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予奖补。具体奖补事项、奖补条件按产业分类要求执行。

3. 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年出栏生猪10000头、肉禽10万羽、肉羊3000只,存栏蛋禽10万羽、奶牛500头、肉牛200头以上,畜禽粪污处理企业年处理粪污1万吨以上。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0%奖补。单体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最低5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予奖补。

4. 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奖补;其他项目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0%奖补。单体奖补不超过300万元,最低3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予奖补。

5. 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10%奖补,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奖补。单体奖补不超过300万元,最低5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予奖补。

6. 农旅融合发展。新获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补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省级休闲旅游农业基地(园区)的,奖补创建主体5万元。

7. 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企业50万元、30万元、5万元。当年获评农业产业化五星、四星、三星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农业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或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补企业10万元。当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被认定为省示范联合体的,奖补牵头农业龙头企业10万元。当年农业企业获ISO9001、ISO14000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分别奖补企业3万元。

8. 提升家庭农场质量。当年新创成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补8万元、3万元;当年新列入部、省级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9. 品牌建设

⑴ 品牌创建。当年新创成国家、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的,奖补申报主体20万元。当年新增“中国好粮油”产品、国家级粮油品牌和省级粮油品牌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1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奖补申报主体2万元,同一主体奖补不超过5万元;新获证有机农产品的,每个奖补申报主体3万元,同一主体奖补不超过8万元。

⑵ 展会获牌。参加受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或参加举办的各类农业品牌评选活动,在评选活动中获“金奖”和第一等次的,分别奖补获奖单位10万元、5万元。

10. 基地发展。当年新创成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新获批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的,奖补申报主体2万元;新获批部、省良(原)种(繁)场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新获批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省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

11. 科技创新。创制农业新品种,并通过部、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创制单位3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农业科技进步(推广)奖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获得部、省农业丰收奖的,分别奖补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

阜宁县

1. 符合国土相关政策,规模稻虾种养基地直接由村(居)集体或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实施田间工程发包的,新发展连片200亩(经济薄弱村连片100亩)、500亩以上规模稻虾种养基地,一次性补助村(居)400元/亩、600元/亩; 种养大户自主发展连片200亩、500亩以上规模稻虾种养基地,一次性补助种养大户300元/亩、500元/亩。新建连片50亩以上标准连栋钢架大棚建设龙虾繁育养殖基地,按两个年度先后分别补助4000元/亩、2000元/亩。

2. 在各镇级现代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康居(安置)工程居住点周边及经济薄弱村:新建连片200亩以上标准单体钢架大棚蔬果基地分年度给予2800元/亩补助,一次性奖励村(居)200元/亩;新建连片10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蔬果基地一次性给予1.2万元/亩补助,一次性奖励村(居)500元/亩。当年新增的高效农业基地,第一年的农业保险由各类经营主体先投保,待基地验收后由县财政据实补贴保费。

3. 村(居)集中连片新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发展高效农业(不包括稻虾、设施大棚项目),每亩补助100元组织经费。村(居)集体牵头新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50亩以上的,补助10万元。

4. 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建立产业化联合体,且自主发展标准化高效农业基地300亩以上的,奖补20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规模以上种养经营主体和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贷款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5. 农业企业新获得驰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取得国家级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奖励30万元。凡是新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农产品区域性品牌,每个奖补10万元。对新取得有机、绿色农产品品牌的,每个奖励4万元、2万元,到期续展或重新评定的按奖励标准的50%补助。

6. 新招引设备投资3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1:10抵算当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任务,生产性厂房投入按1:5抵算当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任务;新招引的农业外资项目,按照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奖补; 当年投产达效的农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给项目引资者。

滨海县

一、设施农业项目   

新招引集中连片100亩以上且每亩投入3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1/3的比例予以奖补。

二、农产品加工项目  

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从土地、厂房、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土地补贴。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土地出让底价的40%、50%、60%的标准进行补助。在项目主体厂房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80%以上且出地面1米时、项目竣工投产时,分两次各奖补50%。

2、厂房补助。新建厂房单栋两层以上且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上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层起每平方米分别奖补50元、75元、100元,更高层次的依次类推,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核定租金标准的50%、70%、9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最长不超过5年。

3、设备补贴。购置生产性新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购置生产性新设备所付金额的10%、15%、20%给予补贴。

三、其他项目

对新引进的冷链物流类、农旅融合类、农业农村公共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10%、5%、10%的比例予以补助。

响水县

1. 基础设施奖补: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用地面积30亩以上方可供地。入园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10%-2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纳税后从地方财政留存中列支,有效期限为土地交付之日起三年。

2. 设备奖补:新购置的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殊项目可一事一议。年度设备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购置旧设备、融资租赁设备不予补助。所有奖补资金,投资方须提供订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园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非标产品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

3. 外资奖补:新注册设立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食品加工项目,当年实际注册资本到账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予以奖补;新注册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食品加工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新设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注册资本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3%予以奖补;对第二年和第三年到账的注册外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4. 人才奖补。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515”人才引进响水县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响发〔2015〕33号)、县委《印发<关于聚力创新推进创新型县份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响发〔2017〕36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激励政策>的通知》(响办发〔2019〕85号)等政策文件执行。

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提升农业园区建设层次

1. 对引入的参照省财政厅竞争立项、试点标准建设的田园综合体项目,按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入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按4:3:3分三年兑现到位。

2. 对规划批准的农业园区内的设施农业,100亩以上钢筋连栋大棚按每亩12000元进行奖补,100亩以上双层槽钢连栋大棚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奖补,10亩以上智能温室大棚按每平方米60元进行奖补。大棚和温室奖励面积为棚室内面积。上述大棚如再结合建设光伏互补项目的,在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后,再按原大棚奖励标准的10%进行奖补(奖补面积为光伏实际结合大棚的面积)。上述奖励的建设主体须与农户或与镇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5年以上(含5年),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按4:3:3分三年兑现到位。

3. 对新建高密度池塘设施化养鱼项目对建设主体按经审计的硬质塘低及连栋大棚的固定资产投入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按4:3:3分三年兑现到位。

4. 对落户到经规划批准的农业园区内的外资农业企业,且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连续2年固定资产投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经审计的连续2年内的固定资产投入的15%进行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资金包括已奖励部分不超过200万元。

5. 对新建成国家、省和盐城市级品牌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

6. 对建成万亩农业示范园区且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培训中心、检测中心、电子交易等)配套到位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

7. 高标准规划好镇级农业园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规划经费6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1. 支持现有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兼并重组和规模扩张,凡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突破外向型农业,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4万元、6万元、10万元。

2. 鼓励发展农业电商平台,对网上农产品销售额超200万元的平台,一次性补助2万元;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新建成的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和省级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一镇(村)一品”示范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镇、村10万元、5万元。

4. 对建成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研发平台,并实质性开展科技研发合作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

5. 凡新创一个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一次性分别奖励建设主体5万元、2万元。

6. 对新发展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流转土地在300亩左右、流转期限5年以上,从事现代高效生态种养殖业(不含畜禽养殖),积极引进推广农业“四新”技术,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配备必要的农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当地集体组织成员兴办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10万元。

三、推进生态农业发展

1. 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到期续展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2. 对新创建的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镇、示范村,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盐南高新区

一、支持规模化发展

1. 对世界500强企业、央企、主板上市公司等企业在我区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以及附加值较高的农旅、农闲项目,综合评定项目产业定位、科技含量、经济效益,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匹配的优惠政策。

2. 落户农业企业连续2年固定资产投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经区审计部门认定,按照连续2年固定资产总投入的15%进行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区级财政配套3000万元资金发起设立现代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按照现代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大力资助优质农业项目发展。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将总部注册地落在我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别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5.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用地10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采用先缴后奖形式,经区审计部门认定,前3年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累计不低于10万元/亩,前3年土地流转费用给予全额奖补;经认定前5年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累计不低于20万元/亩,前5年土地流转费用给予全额奖补。

6. 用地100亩以上、签约合作期不低于10年的农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按年度给予等额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10纳税年度内,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等额奖励。

7. 支持农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兼并重组和规模扩张,对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涉农单位和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突出外向型农业,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8. 对签约合作期不低于5年的设施农业项目,经区农业管理部门认定,按棚室内面积计算,10亩以上智能温室大棚按每平方米60元进行奖补,100亩以上双层槽钢连栋大棚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奖补,100亩以上钢筋连栋大棚按每平方米18元进行奖补。上述大棚如再结合建设光伏互补项目的,在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后,再按原大棚奖励标准的10%进行奖补(奖补面积为光伏实际结合大棚的面积)。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按4:3:3分三年兑现到位。

9. 对流转土地30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万元。

10. 农业企业同等享受我区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11. 鼓励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规积极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资源,发展精品民宿、民俗、农家乐、自驾游营地等农旅、农闲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2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按年度给予等额奖励;从第3年起至第5纳税年度内,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等额奖励。

12. 对依规建设、手续齐全、管理规范的农闲、农旅项目,经区审计部门认定,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 鼓励企业深耕农旅文化,依托地方老字号、传统小吃、特色菜肴、饮品开发乡村特色餐饮,依规兴办农家书屋、乡村博物馆、农村文化大院等设施,结合开展观光、采摘、捕捞、垂钓、认领、地方戏等活动,大力开发乡村旅游特色商品。自主开发乡村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企业,可按照我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申报成本资助。其中,自主开发农旅商品取得国家专利授权并投入经营销售的,每种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村旅游商品,每种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4. 鼓励农旅、农闲项目参照我省乡村旅游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对被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激励品质化经营

1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一次性分别奖励经营主体5万元、2万元。

16. 对新获得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志的农业企业,每种农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7. 吸引大学生和农业科技人才从事现代农业,农业企业及农业相关人才,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规定享受政策。现代农业企业自主招引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历或留学归国硕士以上同等学历人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历或高级农业相关职称人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技师班毕业生)或中级农业相关技术职称人才、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或初级农业相关技术职称人才,每人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18. 发挥现代农业项目带动本地农户就业、致富的引导作用,对吸纳本地农户就业的农业企业,按企业首次为就职农户缴纳保险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按实际缴纳“五险一金”人数核算,带动本地农户就业超过30人、10人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19. 优化为企业服务,客商子女在盐入学,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免收农业企业所有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办理项目落地所涉及的相关手续。

20. 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同等享受上述激励政策。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约定执行;已享受旧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旧政策至扶持期满,同一事项下一次性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对特别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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