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条 项目类型 生产性服务业突出招引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项目;生活性服务业突出招引现代商贸、现代康养和楼宇经济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投产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非征地项目企业,当年新增生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入的8%、10%给予补助。
大型商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商务广场等征地项目(已享受过政策项目除外),投资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自持物业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竣工运营1年后,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0万元。
健康医养项目,总投资超2000万元,投入运营后按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补助,前3年补助当年地方贡献的50%,后2年补助当年地方贡献的30%;三级以上医院开展医养结合项目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金融机构项目 新引进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引进的证券、保险类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级分支机构或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重特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落实扶持政策。
第四条 知名品牌运营奖励 世界品牌500强或中国驰名商标在我区设立首家专卖店并注册企业经营的,自竣工运营之日起,一次性补助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再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央企、主板上市公司等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前3年补助当年地方贡献的80%,后2年补助当年地方贡献的50%。主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正常纳税的,分别给予总额200万、50万的补助。
第五条 楼宇经济运营补助
由社会资本新建或购买楼宇,对新建或购买地面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比重不低于60%以上的商务楼宇建设项目,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由开发商、管理运营方或入驻业主装修后投入使用的,在装修结束后,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按其自持部分给予当年地方贡献的40%一次性奖励。
租赁楼宇或购买产权房,租赁入驻商务楼宇、在我区注册并投入运营,且已产生税收的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以地方贡献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上限为租金总额,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购置商务楼宇产权房、投入运营,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给予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当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对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税收超过50万元的落户企业,按该企业地方贡献的40%给予运营奖励。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内享受上述政策,三年之后作为老企业实行增量奖励。
第六条 重大项目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按上级资金总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七条 规费减免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1亿元以上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基础设备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执行(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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