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科创服务业企业、项目、机构、平台、载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载体、企业项目、科技基础设施的各项补贴“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条 项目类型 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金融创投、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电商云商等的科技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
开办费用,对新入驻并实际运营的科创企业、机构按本科生10万元/人/年、硕士生15万元/人/年、博士生20万元/人/年、“万人专家”30万元/人/年、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不含青年计划)、国家杰青50万元/人/年、长江学者60万元/人/年、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100万元/人/年标准,补贴1年费用。企业开办6个月内新购研发、检测类(不含模具、夹具)新设备超200万元的,按照实际研发、检测设备(不含模具、夹具)价格的10%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租金装修,对需要租赁场地的项目,在正常运营后,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人的标准,前3年房租全免、后2年80%补贴扶持。办公场所、研发实验场地提供简装;企业根据需要再行装修的,经核定给予装修成本80%的补贴(孵化器享受装修补贴的,孵化器内企业不再重复补贴)。对企业高标准建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展厅,实际投入达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展厅补贴。
运营费用,企业入驻我区,工作人员3人以上(须在我区缴纳社保),前3年按运营费用80%、后2年按运营费用50%补贴,具体运营费用标准由项目落地单位核定并提出。
科创成果,科创服务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本区域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付给高校院所合作费用50万元以上,并产生创新成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50%予以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区内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含产业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称号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10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免租。
第四条 地方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办公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会所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500万元或纳税达25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或纳税达50万元、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或纳税达10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或纳税达250万元、从业人数2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如当年达到协议约定的营业收入、创新目标和服务内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院士、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领军人才、博士、双一流大学硕士)个人所得税,给予地方贡献部分80%的补助。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
第五条 载体建设补贴
孵化器建设,对在我区新建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来我区承运现有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提供物理空间并装修到位,实行“交钥匙”工程。运营过程中物业费和经核定的运营费前三年全额贴补、后两年按80%贴补。
载体提升,对创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重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创成后按照市级以上财政专项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的社会载体产权方,按科创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15家以上的奖励30万元;科创面积达1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30家以上的奖励60万元;科创面积达2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60家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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